专利法
商标法
用户名:
密 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上一页
下一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园街8号科技厅楼4003室 邮编:750001
电话:0951-5032206 6087625 传真:0951-5048475
E-mail nxzl@nxzl.com 版权所有 宁夏专利服务中心
银川易赛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
宁ICP备050008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