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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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请专利的原则
  (一)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即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必须坚持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专利的原则。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即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也应遵循一外观设计一专利的原则。
  2、 不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一)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下列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例如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例如对人进行教育的方法、对动物进行训练的方法,生产管理、经商和游戏的方案、规则,单纯的计算机程序。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例如中医的诊脉方法、针灸方法等。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与工业商品不同,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缺乏用人工方法绝重现"的可能性。国际上尚有争议。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这主要是出于国防上的考虑。
  对前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一)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二)实质性条件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
  (1)专利法第二十二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技术优点或具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相同”就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它既不能同现有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雷同,更不能是对它们的仿制、抄袭。
  “不相近似”就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它既不能是对现有的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简单模仿,也不能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看出的微小的差别,而应有公众一眼就能看出的明显的不同和变化。
  这里的“出版物”和“公开使用”与(1)发明和实用新型中的含义相同。
  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利。
  4、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一)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
  (二)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调查,包括检索国内外专利,查阅相关专业刊物,了解掌握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现状,进行能否获得专利的可行性分析,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如委托代理申请,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和进行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分析。
  5、 申请专利的途径
  (一) 自行申请
  专利申请人自己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办理专利申请。
  (二) 委托代理申请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在该机构工作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按法定程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登记公告的机构。专利代理人资格是经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统考合格后取得的,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接受委托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6、 委托代理专利申请需办理的有关手续
  (一)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
  (二)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上盖章(法人)或签名(个人);
  (三)提交技术交底书;
  (四)交纳代理费、申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 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时,请提供如下内容的技术交底书:
  ⒈ 发明创造的名称及所属领域;
  ⒉ 对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客观评述,并指出其不足之处,该不足之处应是那些可以由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 造解决的缺陷;
  ⒊ 阐述本发明创造的目的;
  ⒋ 清楚、完整地叙述本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明确指出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
  当该发明创造为结构型产品时,请提供该产品的结构图,并根据结构图详述出结构组成及各组成之间的连接关系,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
  当该发明创造为电子产品时,请提供方框图和电路原理图,并叙述其工作原理。
  当该发明创造为化合物时,请写出其组分、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在组合物中所起的作用。
  当该发明创造为工艺方法时,请写出整个工艺过程及各工序的工艺条件,必要时可附工艺流程图说明。
  ⒌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创造具有的优点或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
  ⒍ 举出一些实施例解释实施本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方案和一些要求。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请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比例一致的六面正投影图或照片一式四份或提供实物由本中心代为制图或拍照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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